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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工作程序
1、受理纠纷——填写受理调解登记表
受理民间纠纷有两种方式,根据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》第23条规定: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,受理调解纠纷;当事人没有申请的,也可以主动调解,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。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。”
根据《人民调解若干规定》第24条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符合条件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。”条件: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,有具体的调解要求,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,且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。
2、调解的准备工作——调查笔录
首先,选定调解主持人,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。
其次,调查核实纠纷情况,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,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,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,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。在此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。
3、实施调解——调解笔录
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、原则和效力,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。
在调解开始后,调解主持人要积极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,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,分清双方的责任。
4、达成协议或告知起诉——人民调解协议书
5、回访笔录: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及时回访,并进行登记。
